2016年6月23日下午,施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施甸县总工会四楼会议室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农民工杨华梅、杨旭汉二人诉施甸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每月二倍工资、拖欠2015年5月至12月份工资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诉求一案。
该案是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审理的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规定时限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首例。经该案的公开审理,让广大农民工朋友及企业法人代表都惊醒了,一是使广大农民工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要想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何维护,只能加强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有保障;二是使企业主认识到在招用劳动者时,也要遵守法律,在法律规范内履行一切规范程序使用劳动者,才能不违法,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权力等;三是也为促进施甸范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今后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合法用工起到了重要作用;四是在仲裁庭庭审调查阶段,首席仲裁员针对企业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向企业提出该管理制度是否提交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审核通过,从而引起了所有参与开庭人员的极大反响,也将会大大减小县乡两级总工会今后在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阻力。